上海市商标代理机构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
2003年9月28日
一、为激励本市商标代理机构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为商标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本市商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形象,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商标代理后续监管措施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标〔2003〕159号)的精神和《上海市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方案。
二、上海市商标协会负责开展“上海市商标代理机构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三、评选范围:“上海市商标代理机构诚信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另定。凡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并加入上海市商标协会商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上海市商标代理机构诚信单位”的评选活动。
四、评选标准: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公约;
(二)年人均营业额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代理水平高,年退文率在同行业中较低;
(四)解决异议、争议案件成绩明显;
(五)能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主动服务,企业满意率高;
(六)年内无重大事故,无投诉、无违法违章行为;
(七)工作人员参加协会的培训自觉认真,其中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和80%的商标代理人须参加过协会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评选方法:
(一)由上海市商标协会商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组成评选小组,邀请商标主管部门、商标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具体名单另定。
(二)评选活动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涉及商标代理机构秘密的内容,评选小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评选小组负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听取参评商标代理机构情况介绍;
2.查看参评商标代理机构财务报表;
3.听取有关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4.根据评选标准,对参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打分。
(四)评选小组根据综合打分结果,将拟评为“上海市商标代理机构诚信单位”的名单报上海市商标协会审定,并有上海市商标协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