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标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商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2010版)》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标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商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2010版)》(以下简称《商标代理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商标代理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商标代理合同》,也可参照《商标代理合同》自行拟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应做好《商标代理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商标代理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商标代理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标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商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2010版)
二O一O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