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依据《上海市商标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会条件
凡具有企业资质并有良好信誉、拥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商标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1、具有企业法人、依法经营的注册商标企业、事业单位及涉及商标事务的社团组织;
2、具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
3、具有商标专业理论和工作经验的司法、教学界人士和持有注册商标的自然人。
第二条 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上海市商标协会的商标企业或其他单位团体,填写《上海市商标协会入会申请表》,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标协会秘书处。
第三条 审批程序
上海市商标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商标企业单位或有关单位的入会申请,并对其申请材料和入会条件进行审查。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受理、批准入会申请,颁发《上海市商标协会会员证》,并经理事会会议予以确认。
上海市商标协会自收到商标企业单位或有关单位入会申请和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批复决定。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3、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学习、考察和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4、 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退会的权利;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保守协会会员的商标秘密;
3、 遵守协会的自律公约、执业规范;
4、完成协会交办、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需要的有关资料;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退会和会员资格注销、除名
会员退会,应提交单位的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连续2年(以整年度计算)未缴纳会费,且无特殊理由的,由秘书处办理注销会员手续,报经理事会批准,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予以通报、除名:
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标管理法规;
2、故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3、违反《上海市商标协会章程》、《上海市商标协会商标代理自律公约》的;
4、 被政府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
会员退会、会员资格注销和除名,协会在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退会或被注销会员资格的单位符合条件再次申请加入协会的,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