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标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和《上海市商标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应遵守国家一些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三条 会费标准实行差额会费制。会费最低标准为:
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3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4000元;
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
第四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最迟不超过当年的6月30日;逾期未缴纳会费并未向协会说明情况的,协会将停止提供相关会员服务。
新会员会费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会费统一交(汇)到协会指定账户,协会向会员单位开具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五条 会费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上海市商标协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秘书处应按规定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的审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