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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陈似韵 编辑:陈似韵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7-04-27    浏览人数:    评论:

由于承载的商誉价值已超过直接经营范围,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孤星公司在华打掉“LONELY PLANET”商标

世界知名独立旅行信息提供商美国孤星发行有限公司(下称孤星公司)出版的“Lonely Planet旅行指南系列”图书畅销全球。然而,孤星公司却因为一件“LONELY PLANET 及图”商标,与中国一家主营旅行装备产品的企业展开了一场长达6年商标权属纠纷。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华美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华美公司)申请注册的第6337705号“LONELY PLANET 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旅行包、公文包等商品上,损害了孤星公司对“LONELY PLANET”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益,据此维持了原审判决,并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予以考虑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华美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背包、旅行包、公文包等商品上。2010年1月13日,诉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法定异议期内,孤星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查,商标局2012 年1月19日作出裁定,认为孤星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孤星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于2012年3月16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年11月25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孤星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孤星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孤星公司的商号在《旅行指南》图书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用大衣箱、爬山用手提袋、野营手提袋、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旅行包(箱)、旅行用衣袋商品与旅行密切相关。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孤星公司或与孤星公司具有关联性,从而损害孤星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背包、公文包商品与旅行关联性不强,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未损害孤星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孤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背包、公文包商品予以核准注册的认定,依法对该部分认定进行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指出,在判断商号权益的保护范围时,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的在先商号权益,由于其承载的商誉价值以及影响力已经超出其直接经营产品或服务的相应范围,延及相邻或关联产业,考虑到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对于使消费者在看到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时,易与他人在先商号直接产生联系的,可以认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商号权益。

该案中,孤星公司提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孤星公司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号“LONELY PLANET”在《旅行指南》等图书上以及相关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背包、公文包商品与其指定使用的旅行用大衣箱、爬山用手提袋、野营手提袋、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旅行包(箱)、旅行用衣袋商品均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且与旅行关系密切。在孤星公司的商号“LONELY PLANET”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华美公司在与旅行相关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善意。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钱包、背包、公文包商品上的诉争商标时,易认为诉争商标与以“LONELY PLANET”为商号的企业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孤星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背包、公文包商品上亦损害了孤星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不应核准注册。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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