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怎么评的这问题太外行了
张月梅
有人在笔者的公众号《张月梅的商标文》后台留言问: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是怎么评的?
对于这样的问题,笔者只能苦笑一下,因为问的太外行了。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工商总局从来没有评过驰名商标,任何一个单位也没有评过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只是在商标侵权和商标确权案件中需要认定的一个事实,既没有哪个机关主动去评,也不用和其他商标去比,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独立认定的。 .
但笔者对于“驰名商标怎样评的”这种问题倒也不觉得吃惊,因为听的太多了,也深知很多企业真的不明白驰名商标是怎么一回事。外行问一句外行话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对驰名商标的理解有误,基于很多原因,其中一个大概是所谓“内行”也说了外行话。尽管笔者认为说“评驰名商标”的人其实都是外行,可问题是一旦穿着一件“内行”的马甲,其外行话就有了较强的让人误信的影响力。
但笔者并不想探讨此事,只想实事求是地讲讲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确权案件中,驰名商标意味着什么。
认定驰名商标意味着给予其强力度的保护,但商标权作为私权,法律保护需要专用权人自己去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认定。
被动认定的意思是当事人需要在评审案件的理由中明确请求认定某注册号下的某商标为某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比如请求认定第1768296号蒙牛”商标为牛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宣告第XX号“蒙之牛”商标无效。“当然,请求认定未注册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话,是没有注册号的。
当事人不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会主动去认定这个事实。
个案认定原则是每个案件中都必须独立认定驰名商标。每次认定只对该案件有效。所以,不存在驰名商标需要多少年认定一次的问题,每一次需要保护的时候都要再次认定。
即使该商标在另案中曾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各级地方法院认定过驰名商标,在本案中也不能当免除举证责任,在先的认定记录可以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一份证据对其知名度起到证明作用。
所以,申请人在案件中仅提交一份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的证据一般是不够的,还必须提交其他使用和宣传的证据,一并证明该商标在本案中依然是驰名商标。
有的当事人说:“我这么有名的品牌,你审查员能不知道吗?还需要提什么证据?”
审查员确实知道很多知名品牌,但审查员不能因为自己知道就在案件中认定某商标是驰名商标。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具体商标的知名度问题,永远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由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
证明一件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被广泛知晓,达到驰名程度,需要考量该商标使用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多种因素,通常需要提交很多证据,而证据的收集、选用、分类、整理绝对考验专业能力,所以笔者倒是建议把这项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办理。
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如何,需要考量的因素也较多,但如果哪个商标代理人说出了“评驰名商标”的话,基本就可以确定其是个穿着马甲的外行,可以不予考虑了。
驰名商标真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涉及的内容估计十篇小文也写不完。以后容笔者慢慢逐一道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