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
笔者曾撰文阐述注册商标长期闲置将会面临的风险以及应对办法, 结论是一定要把注册商标投入使用。 然而新的问题随之产生: 该怎样使用呢? 光使用就可以了吗, 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方面? 境外那么多国家, 情况各不相同, 该怎么面对啊? 于是就有了这篇文章, 主要讲述境外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
1、注册商标的使用
什么叫注册商标的“使用”呢? 从广义上讲, 把商标用于广告、 宣传、 展览、 交易都是使用。 但是在特定国家或者特定案件中, 要求商标有“实际”使用, 仅有广告、 宣传是不行的, 必须有真实发生的商品销售或者服务交付。
使用注册商标首先要规范。 商标的几大要素, 即图样、 商品、 注册人名称和地址都要做到规范。 商标图样要和注册证上的图样保持一致,若随意改动, 有可能就是另外一件商标了。 同样, 商标的使用产品或者服务也同样要与注册时保持一致。 如果在轮胎上注册了商标, 但实际生产的却是轮毂, 那就不妥了。 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有变动时, 要及时向当地商标主管机构申请变更。 滞后变更, 有的国家会罚款。
注册商标要持续使用。 如果注册商标闲置较长的时间, 第三人可以申请撤销。 大多数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 闲置时间的规定从一年、 两年、 三年到五年不等。 其中洪都拉斯的规定比较独特,注册商标超过一年没有使用的, 他人就可以申请撤销。 这个时间未免太短, 但是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可以缴纳一定的费用来维持商标的注册。 不过这样奇特的制度仅此一国而已。
在使用注册商标时, 建议标注?标记。 有些国家做了硬性规定, 有些国家虽然并不强制, 但这样做对注册人有很大的好处。 ?标记可以有效防止商标淡化, 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同时对侵权人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有利于维护注册人的权益。
对于注册商标而言, 规范、 持续地实际使用是基本要求, 如果能标注?标记, 更是锦上添花。
2、收集使用证据
“用证据说话”这个口号喊了很多年, 但真正做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 很多企业说: “这个商标我们真的用了, 只是没有证据而已。 ”“而已”这两个字透漏出企业对于证据的漠视。 借此机会, 笔者要对广大的商标注册人大声疾呼: 光使用是不够的, 证据必须有!
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是: 真实性、 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任何情况下, 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伪造证据有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注册人因失信被列入黑名单, 后果非常严重。 证据本身及其来源都要合法, 否则有可能不被采纳。 证据内容要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这一点尤为重要。 用乙商标的材料去证明甲商标的使用情况, 无论如何都不会成功。
要想实现证据的关联性, 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地域: 要与目标国相关。 要证明商标在俄罗斯的使用, 就得提供产品销售至俄罗斯的证据。 在大洋洲的知名度, 就很难波及到俄罗斯市场。 但是如果该国加入了某个组织, 会有例外情形。 比如安第斯共同体, 其中一个国家的证据可以为其他成员国采纳。
2. 时间: 一般情况下, 最早使用、 持续使用的证据比较重要。 在具体案件中, 要根据案情提供相应时间段的证明材料。 比如遇到他人以连续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时, 就要根据当地规定提供近若干年来的使用证据。 如果提供的是20年前的证据, 哪怕当年驰名也无济于事。
3. 内容: 证明材料中需要明确显示待证商标以及相关产品, 否则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有些企业的销售发票中只写明了产品, 却没有商标,证明效果就差强人意了。
4. 形式: 要严格遵守各国、 各案对于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 有时扫描件就足矣, 有时则需要办理公证甚至认证; 有时签署声明书即可, 有时还得去外国办理手续; 有的甚至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交接。 虽然形式比较繁琐, 但一定要满足要求, 否则会直接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5. 数量: 证据材料并不见得是越多越好。 如果没有关联性, 数量再多也于事无补。 关键性的证据, 哪怕数量有限, 只要能形成证据链就可以起到决胜作用。
证据在案件审查中占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以要下大力气收集证据。 要在平时工作中高度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归集整理, 以备不时之需。
3、使用声明和证据的种类
全世界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把各国情况一一列出自然不现实, 所以笔者必须化繁为简。很多国家、 很多案件会要求注册人提供使用声明或者证据, 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注册人主动提交、 有选择性地提交和被动提交。
1. 主动提交
有些国家规定,在商标注册后一定期限内,注册人应当主动提交使用声明,甚至要求附上使用证据。如果逾期不提交声明或没有合格的证据,商标就会失效, 或者不予续展、 转让等。 这类规定非常严苛, 很多权利人由于忽视了这种规定, 最终导致权利丧失。
目前执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 美国、 菲律宾、 波多黎各、 海地、 柬埔寨和莫桑比克。 美国对于诚信的要求在全世界都很闻名。 在此劝诫中国企业, 切莫以身试法, 伪造证据。 菲律宾不仅要求签署声明书、 提供证据材料, 而且要求提供当地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这些国家, 注册人应当尽快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 并随时收集证据材料。 同时还要记录期限, 及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2. 选择性提交
墨西哥的律师建议商标注册人每3年提交一次使用声明。 注册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交。 提交的话, 可以警示他人不要轻易提起撤销申请。 不提交也不会影响商标的效力。 如果不幸遭遇他人撤销, 注册人仍然需要提供实际使用的证据。 即使曾经提交了使用声明, 而此时无法提供使用证据, 注册商标最终仍然会被撤销。
3. 被动提交
特指他人基于不使用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如果商标注册人不能按照要求提供使用证据, 那么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这就要求注册人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和保留重点使用证据。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 一旦涉及商标的证据,都要谨慎对待, 来不得半点虚假。
总而言之, 境外注册商标要入乡随俗, 尽快在当地投入使用。 在使用的同时, 要注意保留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 要讲究技巧, 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既要能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 也要抵御他人的打击。 即便在境外遇到商标纠纷, 只要有证据在手, 就有底气抗争, 更有机会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