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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陈似韵 编辑:陈似韵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7-01-16    浏览人数:    评论: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标申请中的运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温海星

为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方便申请人在线查询和申请注册商标,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6年7月12日和8月23日,分两次公布了共计2500个《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的可接受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为了方便广大申请人更好地理解与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本文对其运用进行了梳理。

关于第一类商品

第一类商品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的化学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等。举例来讲, 0104类似群分为二十段,每段之间的商品如无特别说明并不近似,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每段中找出有代表性、涵盖范围较广的商品进行重点关注并申请。如申请人要在砷酸、硝酸、碳酸、盐酸、铬酸等商品上申请商标,并不需要将这些商品一一罗列申请,只申请一个将其全部涵盖的“酸010014”商品就足够了。根据笔者的经验,在申请第一类商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要仅将由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商标申请注册。由于化工行业通常以字母加数字的形式表示商品型号、代号,此类商标可依《商标法》相关条款,“以该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表示本商品型号、代号的标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认读,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为由驳回,例如标准字体的“SD36”、“GL3”等。

二是不要申请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的商标。例如,第一类商品中的0105与0109类似群商品,为用于农业、园艺、林业的化学品、化学制剂及肥料等。有的申请人申请“麦粒多肥料”、“壮根”等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作物、使用部位及使用效果等,导致被驳回。

三是申请中注意避让知名度较高、在审查中从严判定的部分知名度较高、经常被模仿抄袭的商标。在第一类商品中,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美国杜邦公司、美国嘉吉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工业化学品、化肥等产品都较为知名,审查中对与其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也较为严格。

关于第五类商品

第五类商品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由于本类商品中涉及大量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因此在商标审查中从来都是从严掌握。申请时应注意:

一是在“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时,不要申请仅仅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用途、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商标。例如:“疼痛灵”、“血栓清”、“痊愈宝”等等直接表示药品疗效、功能的词汇都不能作为药品的商标进行注册。

二是商标中不能含有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等词汇,如:心、肝、脾、肺、肾、胃、头、热、咳等。例如,“胃舒康”、“咳喘平”等词汇。一般含有此类词汇的商标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等条款驳回。

三是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不能与表示人体部位、疾病名称、功能用途的文字读音相同、字形近似。如“渭太平”、“渴立婷”等商标申请注册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就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

四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与该汉字后加“堂、坊、轩”等表示场所的文字组成的商标,将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如果有在先注册的“惠安”商标,申请人再申请“惠安堂”、“惠安轩”、“惠安坊”等商标都会被印证“惠安”商标驳回。

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与该汉字后加“特、灵、康、宁、克、新”等字组成的商标,将判为近似商标。在第五类商品中,“特、灵、康、宁”等字都可以被看做是描述药品效果的形容词,因此“安可”与“安可特”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六是申请商标最后一字为“素、丹、散、丸、膏、粉”等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例如,“梦郎”与“梦郎丸”、“凯嘉”与“凯嘉粉”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关于第七类商品

第七类商品为机器、机床、马达和引擎等商品。该类商品划分了最多的54个类似群组。该类商品不单对申请人提出了很大挑战,同时也是商标审查中的难点之一。申请时应注意:

一是不要申请概念过于宽泛的商品。例如“电动机”、“热处理设备”、“内燃机配件”等商品。由于这样的商品很多是跨类、跨群的,往往不被商标局接受。

二是注意在该类商品上申请商标被认为缺显的词汇,例如“动力”、“POWER”、“TECH”等。在该类商标的审查中,如“南天动力”与“南天”、“JKD POWER”与“JKD”、“KISS-TECH”与“KISS”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是在商标前后加“KING”、“SUPER”、“BEST”、“GOOD”等修饰词汇的,将与原商标判定近似。此类修饰性词汇一般会被认为不是商标的主体部分。例如,“MGK KING”与“MGK”、“SUPER OPKTY”与“OPKTY”、“BEST MONKEY”与“MONKEY”等,在商标的注册审查中都很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是在此类商品的商标审查中一些字体字形相近的字母之间要判定为近似, 如: G与C, I与T、L, Y与V, D与O, O与Q等。具体来讲,“CXDF”与“GXDF”、“TRBD”与“TRB0”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有其他显著部分,字体差别较大,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也可以不判定为近似。

五是申请的商标中,单词中字母或者文字重叠的,一般要判定为近似。例如“EKKD”与“EKD”、“OPPWC”与“OPWC”、“美丽宝”与“美丽宝宝”判定为近似商标。

六是此类商品的商标如仅由普通印刷体的数字组成,会以缺乏显著特征驳回。例如“158”、“557”等。但如果数字经过设计,表现形式发生变化,使其具有显著性了,则可以注册。

七是仅由普通印刷体的“字母+数字”组合而成的商标,以“商品常用的型号表现形式,缺乏显著特征并易误认为型号”驳回。例如“SK77”、“F5”、“W5JH”、“DH-3”等等,一般都会以前述理由驳回。但如果此类商标图形化,或有其他显著部分,在检索在先权利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则可以核准注册。

关于第九类商品

第九类商品,包括科学、航海、测量、摄影、光学、衡具、量具、通讯、数字存储媒介、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分为24个类似群。在申请实践中,该类商品会出现相当数量的不规范商品,商标局将在了解不规范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不规范商品的类似群。申请人要在此类申请不规范商品,务必进行详细的说明。申请时应注意:

一是不要申请仅仅由普通印刷体的数字组成的或仅仅由普通印刷体的两个字母组成的商标。例如:“253”、“WT”等等商标。第九类商品涵盖大量电子产品、仪器等,上述商标将会被认为在这些商品上缺乏显著性。

二是不要申请仅仅由普通印刷体的“数字+一个或两个英文字母”或“一个或两个英文字母+数字”组合而成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在审查中,不但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还被认为已引起消费者误认为商品型号而驳回。例如,“7X”、 “TP100”等商标。

三是在光盘(音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动画片等商品上申请的商标为名著的,如“三国演义”,会被以表示商品内容特点而被驳回。特别的、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如“三国无双”则不会被认为表示内容特点。

四是该类商品上,“某某通”与“某某”、“某某高科”与“某某”、“某某电动”与“某某”一般会被判定为近似商品。申请人应该也可以感觉到在以电子设备、仪器为代表的第九类商品上,类似“通”、“高科”、“电动”等词汇的显著性是较弱的。

关于第十类商品

第十类商品主要是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等。与前文所述第五类商品(药品)类似,此类商品也属于在商标审查中有严格要求的类别。就商品而言,申请者需要注意1001类似群中的“医疗器械和仪器100114”,几乎涵盖了最大的商品范围。另外,该商品也是跨类似群保护的商品,在1001、1002、1003等三个类似群都要交叉检索并审查。申请时应注意:

一是申请的商标中含有人体器官及人体部位,即使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会依《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驳回。例如,“智脑”、“活心风浪”、“丽都明目”等商标一般都会被驳回。

二是在商标前加颜色的中英文,一般不考虑其含义,都与原商标判近似。例如已有在先的“美信”商标,在后申请“黄色美信”、“粉红美信”就很可能与“美信”判定近似。又如在先有“wind”,之后申请“green wind”、“black wind”一般也会被判定为近似。

三是在1006类似群上,申请人应避免恶意抢注或申请一些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此类商标依《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例如使用政治词汇“革命伴侣”,抢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戴妃”,使用具有社会影响力节目名称“中央一套”,运用表现艺术形式“二人转”,有害社会主义风尚“苍老师”等等,都会以不良影响驳回。

关于第二十五类商品

第二十五类商品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等。值得一提的是,2501类似群的“服装250045”商品不但与2501类似群的所有商品类似,更与2502——2505类似群的所有商品类似。另外,2513类似群的单一商品之间是不类似的,如“十字褡250035”与“婚纱C250028”、“服装绶带250070”与“十字褡250035”都不判定为类似商品。申请该类别商标应注意:

一是在此类商品上“GEAR”、“JEANS”、“STYLE”、“SPORTS”等英文词汇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因此“MKE GEAR”与“MKE”、“YOPK JEANS”与“YOPK”、“yoursstyle”与“yours”等一般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是在此类商品的商标上“屋”、“轩”、“坊”、“堂”等表示场所的汉字,一般会与原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芬立屋”与“芬立”等。

三是在此类商品的商标上加“秀”、“风”、“宝”、“圣”等修饰性词汇,可能会与原商标判定近似。例如“丰茂秀”与“丰茂”等,一般在此类商品上判定为近似商标。

关于第二十九类商品

第二十九类商品主要包括肉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等。此类商品属于食品类,与第30类、第32类、第5类、第31类商品等都有交叉,从审查实践中来看,跨类别检索出近似商标的概率较大,因此需要申请人格外注意每个类似群下面的注释内容。申请时应注意:

一是申请该类商标时注意宗教和民族问题,例如“清真”二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二是对含有“园”、“斋”、“居”、“坊”、“楼”、“堂”、“轩”等表示经营场所的商标,一般与前述商标判近似。例如“丰泽”与“丰泽园”一般在该类商品上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是单独的姓氏商标,在没有图形或其他要素时,以缺乏显著特征予以驳回。例如“李氏”、“马氏”、“张记”等商标。但是如果姓氏商标中还含有其他显著部分,则可予以核准。另外,如“牛记”与“牛氏”、“廖记”与“廖家”等姓氏商标要判近似。

四是在此类商品的商标上,后面加“香”、“味”、“皇”等修饰性词汇的判近似。这个申请人也容易理解,例如“风灵”与“风灵香”、“海特”与“海特味”、“丽芬”与“丽芬皇”等,一般判定为近似商标。

五是关于此类商品上常出现含通用名称的商标的问题。对于这类申请,如以普通消费者的生活常识、一般辨别和认知能力是不会产生误认的,可予以核准。如:“铭日麻鸡”指定使用在“猎物(非活)、死家禽”等商品上。如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易产生误认的,则予以驳回。如“某某羊肉”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上,普通消费者难以从视觉等方面进行识别,易产生误认误购,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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