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标协会
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商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2016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标协会联
合对《上海市商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2010版)》进行了修改,制定了《上海市商标代理合同
示范文本(2016版)》(以下简称《商标代理合同》),并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
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商标代理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商标代理合同》。
二、各单位应做好《商标代理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商标代理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商标代理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标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商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201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标协会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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