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品牌是否侵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4 月26 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 件案件。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退役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拥有“乔丹” 、“QIAODAN” 等注册商标。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68 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庭审的10 件案件。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今年4 月19日进行了庭审,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26 日的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主要的正义焦点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中包括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迈克尔·乔丹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迈克尔·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4 个具体问题。
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其中包括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关联;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等4 个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