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数据失真不予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
简要案情
2015年8月,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当事人上海某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新申报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时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有关销售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数据与年报公示中的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等信息不符,且未能提供有效说明,被视作提交虚假材料,其新申报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不予通过审查。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遂于2015年9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年报公示信息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当事人于2016年1月6日更正年报信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案例分析
一是当事人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公示信息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数据与年报公示相关信息(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等)逐一核对,以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
二是公示信息失真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评审中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的不一致情况及时通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核查,经查实,当事人年报公示信息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荣誉评定中受限或禁入。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其商标不得认定为著名商标。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认定著名商标。
政策解读
一是依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第七条第(四)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规定,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企业公示信息作为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性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是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工作联动的意见》(沪工商管[2015]113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其商标不得认定为著名商标;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认定著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