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新设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简要案情
当事人上海庆某贸易有限公司是2014年12月10日新设立的商贸型小微企业,注册地址在
奉贤区庄行镇,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0元。当事人于2015年1月向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正式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当事人误以为2015年1月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就是公司的成立日
期,所以没有公示2014年度年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遂于2015年7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当事人未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第八条规定,构成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予以公示。
案例分析
一是正确理解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不能将公司成立日期与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相混淆。
二是正确理解年报公示企业的范围界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即使是上年度12月新设立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正在筹备阶段,没有实缴资本,也应当公示上年度的年报信息。
三是依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公示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企业不申请的,应保留在经营异常名录内,工商部门不得自行作出移出决定。
后续监管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在区税务局的协助下,从税务系统中查询到上年度未年报企业的财务人员手机号,通过手机短信精准推送年报公告的方式,找到当事人。当事人在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庄行市场监管所的指导下,补报并公示了2014年度年报信息,并向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当事人于2016年5月18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