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知产局 驳回以建筑外形注册的立体商标
近日,以色列专利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一项用某购物中心建筑外形申请的使用在建筑及其他服务上的立体商标。
本案申请人Azrieli 集团是以色列一家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及控股公司,他建造和经营着多个购物中心。本案中,它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如图一,使用在第6 类的“金属结构”,第19 类的“非金属结构”,以及商业管理、房地产、建筑开发、食品供应等服务上。该申请被审查员驳回,理由是缺乏显著性。
申请人遂提起复审,仍未获得支持。在复审程序中,专利商标局审查人员认为,虽然以色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外形也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考虑到商标权与著作权截然不同,它赋予的是一种专用权利,且可无限续展,所以在授予时应特别谨慎,申请的标志一定要符合《商标法》设定的要求才能获准注册。根据《商标法》,商品形状要获准注册应当满足一些要求:该形状应当是作为商标用于标明商品来源,不能具有实质的功能性或美学特征,并且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申请人提交其相关建筑—阿卡城和阿塔市的购物中心(图二、三)作为证据,并引用了一些在美国将建筑外形获得注册的案例作为支持材料。但专利商标局认为,国外的案例不能直接照搬,因为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并且,即使在美国,建筑外形要注册为商标,也必须是作为商标来使用,必须要有显著性。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只显示了球形二维图案的使用,三维的形式描述得并不充分,且没有针对消费者进行展示。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消费者认知调研数据并不能证明涉案申请已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只能证明有人把涉案的球形看做是申请人“购物中心”建筑的一部分,而不是“商标”。而且,被调研的人群也不足以代表以色列的消费者。最终,专利商标局在复审裁定中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涉案商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