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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陈似韵 编辑:陈似韵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5-09-14    浏览人数:    评论:

如何申请商标更正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申请人/注册人及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更正申请,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提供大使馆公证认证原件及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4.对变更完成的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变更证明》原件。

5.对转让完成的受让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转让证明》入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6.错误信息更正使得商标注册证发生变动的,应同时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信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更正申请事项,并在申请书更正事项一栏中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

6.办理商标申请人名义/地址更正的,应当填写该商标的全部类别。

7.更正内容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更正事项应当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

8.需重新制发证书文件的,应选择,并附送有误的商标注册证或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文件原件。如何申请商标更正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9.共有商标申请更正商标/注册事项,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10.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入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五、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更正费为5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注意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14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入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信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入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入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五、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入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入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目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51目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曰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曰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上内容于2014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如何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办理途径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信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商标注册号应按照《商标注册证》填写,一份申请补发一个《商标注册证》。

6.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五、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补发《商标注册证》规费为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办理补证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j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刊登于201410月.9日本报7——编者注)

以上内容于2014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如何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入遗失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二、办理途径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有两条途径: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一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一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信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同时变更的,均需注明;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6.一份申请补发一份证明。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7.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五、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1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查收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以邮寄。方式寄出相应的补发证明,申请人应注意查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将补发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一致。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提出补发证明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补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刊登于2014109日本报7——编者注)

 

以上内容于2014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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