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商标申请类标题 审查的新动向
侯继芸
一直以来有人对商标申请有一种误解,认为如果提交商标新申请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标题,就可以把保护范围扩大到整个类别。事实果真如此吗?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部分国家或地区的作法:英国对此有条件地接受,中国明确表示不接受,那么美国对此又是何种态度呢?答案就在2014年1月3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下称TTAB)对In re Fiat Group Marketing & Corporate Communications S.p.A(申请号:79/099154)一案的决定中。
2011年5月3日,Fiat Group Marketing & Corporate Communications S.p.A. (下称申请人) 提交了商标“FIAT 500 (标准字体)”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初步核准其注册,国际注册号1082074,有效期至2021年5月3日。然而该国际注册商标在申请延伸保护至美国时,被美国专利商标局以部分指定服务项目如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和办公事务”过于宽泛、不明确为由予以驳回。复审时,申请人将第35类的宽泛服务项目进行了细化,修改为“广告,零售商店和替他人销售各种各样产品的在线零售网店”,但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该申请最初指定的第35类的服务项目并不涉及任何形式的零售服务内容,而修改后的“零售商店”超出了最初的指定范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再次驳回了申请。于是申请人向TTAB提起上诉。
在审理此案时,TTAB运用了所谓的“普通含义审查”标准巧妙地化解了所有问题。《美国商标审查手册》第1402.07(a)规定“如果指定商品/服务项目只是某个类别对应的大标题,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应该考虑类标题中各个词汇本身的一般含义,以便判断具体指定哪些商品/服务项目,不允许申请人直接随意地将商品修改为某类下的任意商品,或者将其修改为其他类下的商品,除非该项商品与该类标题中所含词汇的一般含义相一致,”这就是所谓的“普通含义审查”标准。虽然TTAB认可修改后的服务项目“广告,零售商店和替他人销售各种各样产品的在线零售网店”仍包含在第35类中,但是,如果运用“普通含义审查”标准进行判断,不难发现这些服务项目的确已超出该申请的原有指定范围,TTAB进一步解释说明:类标题通常是由一些含义宽泛的词语组成的,但含义宽泛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指定类标题就必定包含了该类下的所有商品/服务项目。
实践中,如果某人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了商品/服务的类标题,不管该申请是基于马德里国际注册而延伸至美国的,还是基于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而提交的,美国审查员不会因为指定类标题就不受理此申请。而是先受理,然后在审查意见中会要求其进一步细化商品,这种做法在美国的申请中经常会遇到。现在,审查员可以通过“普通含义审查”标准来进一步检验那些修改细化后的商品/服务项目是否合乎要求。如果符合“普通含义审查”标准,审查员会接受修改;如果不符合,则不予接受。
透过TTAB对此案的决定,我们不难发现美国对类标题的审查相当严格,其适用的“普通含义审查”标准无疑也增强了商标审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
对于申请人来说,无论其是选择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延伸保护至美国的方式,还是单独在美国提交商标申请的方式,申请人都不能再抱有“指定类标题就可以保护全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想法,即使指定类标题,也要在提交申请之前,尽可能地细化类标题所涵盖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免被驳回,浪费时间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