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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邵巧珍 编辑:邵巧珍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4-08-18    浏览人数:    评论:

高知名度商标被恶意抢注对策

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公司在代理商标案件中发现邻省有同业企业趁商标局新增和医药相关服务项目之际,恶意注册申请百余件商标,其中有沪上的“复星、童涵春、华氏、蔡同德、九和堂、汇丰、复美、益星、养和堂、人和堂”,其他省的“鹤年堂、同济堂、回春堂、泰和堂、广安堂”等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中国古代的药物学家姓名。

我国的商标实行注册原则,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基于实际使用需要注册商标。

在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抢注他人商标,摹仿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商标声誉,其商标注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利用注册商标的排他权去打击竞争对手;或者是为了伺机将注册商标高价出售;或者是利用商标程序拖住对方,以抢占商机;有的甚至通过滥用商标程序敲诈对方,以牟取暴利,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定。

《商标法》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从“未注册但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扩展到“除此以外,明知他人在先使用,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予以注册”,有条件地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使在先注册原则变为:在先注册和在先使用并重原则。显然抢注商标行为并不是基于善意使用而申请这些商标,已涉嫌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属于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规定。  

为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加大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商标法》第十五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另《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其委托,如有违反则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避免权利冲突,进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权利和相关公众的利益。商标保护的本质在于对商誉的保护,尽管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商标延伸注册持保守态度,但并不否认其所承载商誉的延续性。相反,在判断两商标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时,商誉延续与否也可作为考量因素之一。申请注册若在相关联和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在先取得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他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损害的,就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上海与相邻省商贸往来频繁,信息交流通畅,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这些商标的知名度,却大肆恶意抢注,已经明显超出其自身商业使用的需求,也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中华老字号”是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产品或服务,取得社会广泛认同,赢得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名称。老字号的发展和传承的途径还是应通过商标来保护,防止商标被抢注是老字号面临的首要问题。“童涵春”等都是中华老字号,这些商标被抢先注册,既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与混淆,也侵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知名商号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市场价值,对其进行保护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因此,以商号对抗商标注册,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一般而言,在先商号要产生阻却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必须满足:在先商号经过合法登记并早于诉争商标使用于企业经营;在先商号所标识的商品(服务)与诉争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近似或相关联;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的权利人可能受到损害。如“复星医药”等属于公司的商号,具有高知名度,拥有在先权利。

针对目前这种情况,相关权利人应该启动商标的救济程序,《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为此建议:1、在他人注册这些商标通过审查进入公告后及时的在公告期内对该些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防止他人恶意抢注;2、上海等地从事药品的零售和批发业务已经拥有几十年的历史医药公司,第35类的相关服务“药品的零售和批发等”的申请是非常必要的,尚未在第35类上注册商标的,而该些商标又作为公司的主要商标,应尽快申请注册该商标,避免产生后续可能侵权的不利后果。

商标是一项私权,私权应当自治,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应当知晓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大多数中国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仍然薄弱,对于那些惯有“中华老字号”、“著名商标”的商标更应当在与经营相关的类别上确定注册申请的必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带来了越来越多商标恶意抢注案子以及侵权案件产生,在众多的案件中,虽然侵权者最终受到了惩罚,但是权利人在追究当事人责任过程中付出的代价、精力,种种无形的损失也不可忽略不计。因此,未雨绸缪,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对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我们也不能排除别的企业因为投机取巧等各方面的原因意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借助他人商标、商号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谋取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申请注册他人高知名度的商标,而想防止自己的商标权不受侵害,关键还是企业在商标维护上要有远见、多投入。首先,公司自身应该对商标侵权行为要积极主动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在商标保护的过程中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制度,要审查自己企业商标注册手续是否完备,商标是否到了续展期等。其次,企业商标管理人员或为企业服务的商标代理组织应该加强商标信息监测,适时提醒,及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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