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上午,结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监管工作,市工商局商标处由林海涵处长带队,会同闵行分局,赴闵行区浦江镇,实地检查了5处电动自行车经营场所,对其涉及“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相关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杰宝•大王”、“OTONG”商标均存在违反《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超过认定商品范围,在未经认定商品的包装、装潢等载体上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字样;二是原“上海市著名商标”已失效,但仍擅自在产品或广告宣传中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字样;三是经销商在销售场所的店堂广告中擅自将上述两件商标作为 “上海市著名商标”进行宣传。市局商标处将针对以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全市工商系统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及时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范和查处,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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