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2003年9月28日制定
2011年8月10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商标事业的发展,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组织的自我规范,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商标代理后续监管措施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标[2003]159号)提出的要求,上海市商标协会设立商标代理专业委员会(简称代理专业委员会),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经代理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充分协商和讨论,一致同意签订并自觉执行本公约。凡参加上海市商标协会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组织,均应遵本公约。
第三条 代理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积极维护社会公众和委托人的利益。
(二)自觉公开并执行收费标准,不以低价、压价、欺骗性价格或给予现金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揽取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三)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外宣传实事求是,不出现虚假、欺骗或容易引起误导的内容。
(四)不接受没有商标代理经营范围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活动,并不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五)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将有关代理事项告知他人。不接受同一商标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六)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具有恶意性,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七)自觉参加上海市商标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努力提高执业质量。
(八)不出现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代理专业委员会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所属代理人员进行行业管理,并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向代理专业委员会举报,代理专业委员会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代理专业委员会有权予以指正,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在内部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由代理专业委员会提请上海市商标协会撤销其商标协会会员资格。构成违章、违法的,可将有关情况移交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同意上海市商标协会每两年在行业内开展一次评选“上海市商标代理机构诚信单位”活动。对自觉遵守规定,各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组织进行公开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业务推荐方面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