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公告通知
关于协会
政策法规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问答
发布人:李娜 编辑:李娜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1-08-18    浏览人数:    评论:
 

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朱俊

目前,全国工商、公安等执法机关正在按照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大力净化市场环境。工商机关在这次专项行动中遇到最多的是商标侵权案件。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通常会涉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这一问题。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此外,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案件,关键也是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规并未对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基层执法主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笔者认为,在执法中参考该解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所谓标价,是指用文字表明商品所值的钱数,是向消费者公布的商品的价格。明码标价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是计算非法经营额的重要依据。生产企业制造的尚未销售的产品,如有标价,可以直接按照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

2.如果被查当事人账目清楚、销售记录齐全,应该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般来说,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会高于其标价。如果侵权产品既有标价,又能够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公平的原则,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可以由执法人员自行采集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如向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市场调查、采集数据等;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如果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无法查清,可以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的区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此时非法经营额的含义十分明确,应是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之和。

关于收取加工费的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应按照其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全部价值计算。参照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加工方与委托方一起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系共同违法行为人,获取的加工费是"违法所得",而不是"非法经营额"。根据2011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来源:中国工商报)

   
 
验证码: *     看不清
    
版权声明: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上海市商标协会》网站完整栏目、版面设计,或私自在服务器上做镜像。转载或转贴本网站原创作品的,都应注明本网站名称、网址、作者。如有违反者,《上海市商标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在本网站除署名为本站编辑、记者的,所有发表的文章、点评,均不代表本站观点,一律文责自负。发现有违法的言论,将不事先通知即行删除。本网站对于论坛网友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及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提供的标题联接无法长期保证链接的有效性。
云平台服务规则 | 隐私保护规则 | 网络安全法规 | 不良信息举报 | 档案馆编辑指南 | 网站信息发布指南
上海市商标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长安路1001号1号楼528室 电 话:021—63171861
网站捐建与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