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
"培菲康"等256件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沪工商标〔1996〕第446号)的规定,经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我局审定,现认定"培菲康"等256件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其中79件商标为首次认定,另177件商标为3年期满后重新认定。上述256件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自2011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止。请各分局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培菲康"等256件上海市著名商标依法予以特殊保护。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