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专业服务机构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特急 沪地税流〔2008〕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本市现代服务业的要求,促进本市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会计、税务、律师、评估等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从事代理业务,实行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余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本市有鉴证职能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余额征收营业税。
上述有鉴证职能的事务所(公司)是指经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协作项目是指以自有鉴证资质业务为主的项目。
二、除第一条以外的本市具有鉴证职能的事务所(公司)之间、具有鉴证职能的事务所(公司)与其他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的业务,应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
三、凡需执行本规定第一条的事务所(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备案。并提供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批文。
四、对开展协作项目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在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当月,提供与开展协作项目相关的书证(如协作方鉴证职能资质、合同、开具给协作方的支付凭证、协作方开具的发票等)。
五、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事务所(公司),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营业税的申报。并按照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如实填列附表八。
六、各税务分局应对所辖各类专业服务机构营业税征收情况进行调查,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处理营业税征收事宜。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事务所(公司),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征管系统中做好标记,并要求事务所(公司)按照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如实填列附表八。
七、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服务 机构 营业税 通知
信息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