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2008)6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迎世博宣传活动中
加强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随着2010年上海世博会开幕日期的临近,各类宣传活动也渐入高潮,这对筹办好上海世博会、推进全市各项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世博会标志使用不规范行为,侵害了世博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世博会筹办带来不良影响。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加强对世博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博会标志权利人及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迎世博宣传活动中加强世博会标志保护。
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寞学习国务院颁布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确处理加强世博会宣传与加强世博会标志保护的关系,自觉增强保护世博会标志的意识。
二、根据《条例》规定,包括上海世博会名称、会徽、吉祥物、主题词和口号等在内的世博会标志,均受法律保护。朱经上海世博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世博会标志,也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世博会标志。
三、对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所在的行业领域,相关宣传和活动要注意保护赞助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宣传和活动中出现其他企业的名称、标志及其产品或者服务信息。
四、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世博会标态的职责。对使用不当或者违法使用世博会标志的行为,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有效处理。
五、市政府新闻办要协调各新闻单位加强对世博会广告的管理,特别是对含有世博会标志内容的广告和宣传材料,在刊登、播发前要向上海世博局进行核实。
六、各区县、各有关都门要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教育和引导市民自觉遵守世博会标志使用的有关规定,鼓励市民举报侵犯世博会标志权益的行为,形成规范使用世博会标志、尊重世博会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附件:中国2 0 1 0年上海世博会各级赞助企业和行业名录
2 0 0 8年11月2 O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