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商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市有关商标工作的企业、事业、行政、司法、理论、教学、有关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增强会员的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自我制约观念,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会员以至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以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指导各区、县商标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 本会指导上海商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倡导诚信为本,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上海商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商标行为自律。
(二)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创驰名、著名的商标进行调查,提供参考意见。
(三) 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接受会员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委托,进行商标事务的控告、调查、取证、诉讼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 组织有关商标的经验交流、学术讨论、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动态与趋势;向政府有关方面提供商标信息,提出工作建议;协调会员间的商标关系。
(五) 表彰、奖励商标工作的有关单位、个人、
(六) 开展国际交往,加强同国内外商标界的交流与合作。
(七) 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的商标工作。
(八) 协同相关行业协会和社团开展有关品牌发展的各类活动。
(九) 其他涉及商标的事务。
(十) 业务范围:举办学术讲座、业务培训、商标咨询及其他业务活动,组织商标业务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区、县商标协会或其他有关团体,商标知名度较高,管理制度较完善,有志创立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他涉及商标事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 个人会员:
具有较深商标理论造诣或丰富的商标工作经验的行政、司法、理论、教学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上述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查后报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 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和培训、学习、考察的权利。
(五) 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主动反映有关情况。
(四) 保守会员的商标秘密。
(五) 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经书面申请可以退会。
团体会员调离本市,会员资格自然消亡。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撤销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二) 故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三) 严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
个人会员除受上述条款约束外,受刑罚及剥夺政治权利者,由本会理事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以上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超过应到人数一半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为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审查年度工作计划及预决算;
(三) 选举、罢免正、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四) 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会员入会办法及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批准吸收会员和奖励处分会员;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 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理事代表因故不能任职的,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理事会批准后递补。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 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 提名会长、副会长人选;
(三)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 任免经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拨款和捐助;
(三) 从事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因以下原因终止:
(一) 国家决定撤销;
(二) 本会如因故须终止,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善后工作,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本章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海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