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协会简讯 | 工商动态 | 探索与研究 | 案例分析 | 会员报道 | 商标交易 | 品牌展示区 | 大家谈 | 商标代理 | 政策法规 | 关于协会 | 知识问答 | 访客留言
会员登录

  
公告通知
关于协会
政策法规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协会
编辑:林柳燕     发布时间: 2007-05-24    浏览人数:    评论:

上海市商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商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市有关商标工作的企业、事业、行政、司法、理论、教学、有关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增强会员的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自我制约观念,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会员以至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以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指导各区、县商标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  本会指导上海商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倡导诚信为本,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上海商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商标行为自律。

    (二)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创驰名、著名的商标进行调查,提供参考意见。

    (三)  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接受会员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委托,进行商标事务的控告、调查、取证、诉讼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  组织有关商标的经验交流、学术讨论、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动态与趋势;向政府有关方面提供商标信息,提出工作建议;协调会员间的商标关系。

    (五)  表彰、奖励商标工作的有关单位、个人、

    (六)  开展国际交往,加强同国内外商标界的交流与合作。

(七)  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的商标工作。

(八)  协同相关行业协会和社团开展有关品牌发展的各类活动。

    (九)  其他涉及商标的事务。

    (十)  业务范围:举办学术讲座、业务培训、商标咨询及其他业务活动,组织商标业务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区、县商标协会或其他有关团体,商标知名度较高,管理制度较完善,有志创立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他涉及商标事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  个人会员:

具有较深商标理论造诣或丰富的商标工作经验的行政、司法、理论、教学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上述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查后报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  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和培训、学习、考察的权利。

(五)  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主动反映有关情况。

(四)  保守会员的商标秘密。

(五)  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经书面申请可以退会。

团体会员调离本市,会员资格自然消亡。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撤销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二)  故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三)  严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

个人会员除受上述条款约束外,受刑罚及剥夺政治权利者,由本会理事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以上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超过应到人数一半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为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审查年度工作计划及预决算;

(三)  选举、罢免正、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四)  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会员入会办法及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批准吸收会员和奖励处分会员;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  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理事代表因故不能任职的,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理事会批准后递补。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  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  提名会长、副会长人选;

(三)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  任免经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拨款和捐助;

(三)  从事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因以下原因终止:

    (一)  国家决定撤销;

    (二)  本会如因故须终止,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善后工作,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本章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海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发表留言
昵称: 留言类型: 
标题:
内容:
验证码:      看不清
    
版权声明: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上海市商标协会》网站完整栏目、版面设计,或私自在服务器上做镜像。转载或转贴本网站原创作品的,都应注明本网站名称、网址、作者。如有违反者,《上海市商标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在本网站除署名为本站编辑、记者的,所有发表的文章、点评,均不代表本站观点,一律文责自负。发现有违法的言论,将不事先通知即行删除。本网站对于论坛网友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及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提供的标题联接无法长期保证链接的有效性。
系统服务规则 | 隐私保护规则 | 安全法规 | 不良举报 | 档案馆编辑指南 | 文章发表指南
上海市商标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长安路1001号1号楼528室 电 话:021—6317186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