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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邵巧珍 编辑:邵巧珍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3-06-08    浏览人数:    评论:  
 

 

美国另外两个著名的“苹果”

上海财经大学  魏 玮

人类欲望始于“苹果”,苹果诱惑了夏娃,砸醒了牛顿,成就了乔布斯,也改变了全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寄托了人类梦想与创造力的“苹果”堪称伟大。但是,除了乔布斯的“苹果”,美国还有另外两个著名的“苹果”:一个是蜜糖脆苹果,一个是华盛顿苹果。他们或许与伟大无关,但同样富于创新精神,并与乔布斯的“苹果”一样,共同展示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生动景象。

蜜糖脆苹果获得巨额专利费

蜜糖脆苹果,其英文是HoneyCrisp apple,由于在中国并无出售与种植,笔者在来美国之前,对此全然不知。来到美国之后,在超市里看到HoneyCrisp苹果的价格居然是其他苹果的两倍,令人惊讶。原来,Honeycrisp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简称UM)享有专利权的苹果树的果实,虽然该专利权在2008年11月7日已到期,但由于苹果树的生长需要较长时间,市场上出售的这种苹果基本上还来自于原来受专利法保护的苹果树,加之“Honeycrisp”同时为注册商标,因此,价格仍然居高不下,且在市场上依然十分畅销。

HoneyCrisp苹果树的美国专利号是Plant 7197,于1988年11月7日提交专利申请,1990年3月20日获得专利授权,发明人为David S. Bedford 和 James J. Luby两人。HoneyCrisp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曾以MN 1711命名,至专利申请时改名为Honeycrisp。蜜糖脆苹果一进入市场,即以其甜酸适中且爽脆多汁的口感征服了消费者,加之其保存性好,34华氏度的温度可保证5个月的保鲜期,成为美国苹果市场的新宠儿。为了表彰这项植物发明对于明尼苏达州的巨大贡献,2006年5月,该州通过立法确定Honeycrisp苹果为州果。

Honeycrisp是UM最挣钱的五件专利之一。每棵树苗以23.95美元出售,每卖一棵树苗收到专利使用费用1.35美元,在专利到期前一年,该专利已为UM创造了超过600万美元的收入。此外,UM在其他国家如瑞士、新西兰等也获得了专利权,有些专利的到期日直到2019至2031年间,因此还可为UM获取至少800万美元的收入。

但是,这些收益对于花费了30年才研究成功的Honeycrisp苹果树来说,并不值得惊讶,事实上,这也正是植物品种与工业产品研发的不同。资料显示,发明人Bedford和助理每年都要通过人工授粉产出三至五千种新苹果种子,然后在温室里种下进行培育。小苹果树一般五年后会开花结果,每年的采收季,Bedford就得品尝这三至五千种的新苹果,不合格的苹果树,马上淘汰。留下来的果树还要经过数年考验,持续、稳定产出好吃的苹果,才有可能被考虑留存,申请专利,然后量产。也因此,UM对于专利权收益的使用,是三分之一奖励发明者,三分之一用于再投入,三分之一进入研发基金。很难想象,没有专利的保护与激励,有多少人会历时30年深入田间地头、日晒雨淋研究一个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获得专利保护

苹果树在美国可以申请专利,但在我国只能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因为我国专利法在保护客体上与美国并不完全相同。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1930年以前,专利被认为是专门保护工业发明的制度,而植物因为具有特殊生物属性,一直排除在美国专利法之外。但随着农业投入的增大及农业发展的需要,为鼓励植物品种的育成投入并促进当时占美国经济比重相当之大的农业经济发展,193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30年植物专利法案》(Plant Patent Act of 1930),并编入美国专利法条,使得植物育种家享受到与工业发明者一致的法律保护。随后,美国政府不断游说其他国家并呼吁签订公约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法的保护,终于在1961年心想事成,建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由于TRIPs协议对于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强调,使得国际上对于该新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持续关注。事实上,正是由于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才开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当然,我们是用专利制度之外的方法来进行。

虽然Honeycrisp苹果树专利权已经到期,但在植物新品种专利法律制度的激励之下,其创新行为并未停止,应当说从未停止,这也是为什么在该专利权刚刚到期的2008年,明尼苏达大学又马上申请了一个新产品SweeTango苹果树的专利,并于2009年获得专利号为US PP18,812的美国专利,当然,他们还以SweeTango为名注册了商标。这不能不让我们相信,苹果原来具有如此的创新驱动力!

在美国,除蜜糖脆苹果外,另一个著名的苹果是华盛顿苹果(Washington apple )。其著名程度用享誉世界来形容,应当也不夸张,一是与佛罗里达橙子、爱达荷土豆等相比,华盛顿苹果在美国几大地理标志产品中最具知名度;二是其行销全世界并广受赞誉。根据美国商务部的统计,华盛顿苹果是全世界苹果外销市场的领导品牌。

独特地理环境利于苹果生长

华盛顿苹果得名于该苹果的产地华盛顿州。该州地处美国西北部,在苹果生长的夏秋季节,白天炎热、夜晚凉爽,这非常有利于苹果的生长。加上纯净的融雪所形成的充沛优质水源及该地区特有的肥沃的火山土壤,使华盛顿州成为世界顶级苹果生长地,苹果也成为华盛顿州的NO.1产品。全世界现在有7500多个苹果品种, 最受欢迎的前九大类别均可在华盛顿种植。华盛顿苹果中最知名的红蛇果,是该州苹果产量的30%,但却占其出口量的48%。

华盛顿州盛产苹果的历史可追溯到1825年,甚至早于其建州时间。这一年,约翰(John Mcloughlin)博士种下了第一粒苹果种子。1859年,有人建立了华盛顿州的第一个苹果苗圃;1861年,又出现了第一个果园;到20世纪20年代,华盛顿州已成为美国苹果的最主要生产地。随着苹果生产销售的扩大,为响应苹果产业发展的需要,1937年,根据华盛顿州的一项立法,该州苹果推广委员会成立,这是美国成立最早的商业委员会。目前,该委员会更名为华盛顿苹果商业委员会,由14个董事委员组成,是进行华盛顿苹果的广告、推广、教育和市场发展的重要行业协会。“华盛顿”苹果在美国的注册就是由该协会负责,它不仅将“华盛顿”注册为证明商标,而且注册为服务商标,并注册了很多防御商标。诉讼虽不是该委员会最重要的工作,但确为华盛顿苹果这一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12年12月13日, 其以产地混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刚向华盛顿西区联邦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Washington Apple Commission v. Casual Industrees LLC)。

“华盛顿苹果”在我国未能注册

美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其1946年的《兰哈姆法》,这种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入商标法保护的法律模式,成为当今世界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一种重要模式。佛罗里达橙子、华盛顿苹果、爱达荷土豆等这几个美国著名的地理标志,都是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商标来对其进行保护。事实上,TRIPs协议也只将地理标志定义为“能够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该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而并未强制性地要求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定立法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确保一个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出范围就成为非常关键的问题。如华盛顿苹果,只有在该州内七个划定的区生产的苹果才叫华盛顿苹果。在美国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均采用商标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

如同一般商标一样,地理标志也具有地域性,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获得法律保护,仍需要申请注册并获得批准。但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把握并不完全一样,使得各国均按照各自国内法的规定确定某一商标是否应被准许注册,这使得华盛顿苹果地理标志的国外注册确定性不够。如中国作为华盛顿苹果最大的进口国之一,在华注册“华盛顿苹果”至少是防患于未然的事,但当华盛顿苹果商业委员会2003年3月12日在第31类鲜水果上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WASHINGTON及苹果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却被商标局驳回申请,理由之一为申请商标图形部份为苹果的通用图形,不能作为苹果商品的商标注册专用;理由之二是“WASHINGTON”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止用作商标。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当然不服,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至2007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相似的情形也发生在泰国,但最终结果并不相同。2009年,经泰国最高法院审理,华盛顿苹果成功地在泰国获得了注册。

如今的华盛顿苹果,像波音、微软一样,成为该州经济发展的名片。随便进入美国任何一家超级市场,都可以看到鲜亮的华盛顿苹果,通常是顾客十分青睐的水果。事实上,这种倾向在我国诸如北上广这样的大城市也有较为明显的表现。当然,不管怎样,华盛顿和蜜糖脆都一样,可能不能像苹果公司的苹果那样引领世界消费潮流。但是,毫无疑问,他们同样饱含人类智慧劳动,同样享有知识产权,并在各自的领域实践着知识产权制度,享受着知识产权制度,同时不断创造着自己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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